司法院院解字第288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88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88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2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江西机器厂工人,并非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自不能认为刑法上之公务员,本院院字第二○八四号关于在中国运输公司服务之机工身分问题之解释,已以院字第二三九○号解释予以变更,唯该机器厂如系依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组织之公司,则在该厂服务员工而有盗卖侵占或窃取厂贮材料等行为,按照国民政府三十一年三月七日渝文字第三○三号训令,仍应依惩治贪污条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