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9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9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0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1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6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甲、乙、丙、丁虽各别犯罪,但既在一案中判决,自应依覆判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办理。

  (二)刑法第三十一条之监禁处分,系刑事上特别处分之一种,不能认为刑事判决。

  (三)第三审判决确定案之上诉,应由原第三审以裁定或其上级法院以判决驳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