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9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9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9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1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6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军人犯罪之审判机关,依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既以发觉时是否在任官、任役中为准,则已决普通监犯,在徒刑执行中越狱入军,如发觉在入军以后,自应由军法会审审判,若入军前已经监狱发觉,即不应由军法会审审判。

  (二)已决人犯在徒刑执行中越狱投军,其徒刑之执行,既尚未完毕,自不因投军而消灭其馀之刑期,但与应否适用军法会审审判之问题无涉。

  (三)已决人犯在徒刑执行中更犯徒刑以上之诉,在更犯未决中,自无碍于前犯已决徒刑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