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8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8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8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0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5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处罪刑并未褫夺公权经宣告缓刑者,在缓刑期内,其享有公权问题,除别有关于消极资格之限制规定外,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