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6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6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6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9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4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工商同业公司、行号,依修正工商同业公会法第七条前半之规定,虽应加入公会为会员,但在未加入以前,并非公会会员,其对于代表大会议决之案,自无共同遵守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