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4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4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5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2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犯罪行为如一方侵害个人法益,则被侵害之个人,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规定,当然为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