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2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2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2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0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各县清乡人员,由县政府依清乡条例选派者,应认为公务员。

  (二)甲公务员于非职务内事务有所收受,不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之罪,但既向有识务之乙公务员关说案情,应视有无向乙行贿,及其收受时有无诈欺行为,分别依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九第三项及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项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