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1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1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1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0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第三条,系对于非属中央主管机关监督之民营公用事业,定其所属之监督机关,该条例所谓之监督机关,与主管机关本系两事,参阅该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便可明了,至中央主管机关依其组织法规定,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其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者,于该长官执行上述事务,自仍有监督之责,若其他法律别有规定者,则应依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