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8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8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8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7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会执行委员之常务委员及主席,系由执行委员中选出,于执行委员每二年改选半数时,应一并改选(参照本院院字第八三一号解释),在未届改选期以前,须有商会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方得解任,不得因执行委员过半数之请求而改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