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8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8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8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7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罪,乃直接侵害管理未成年人之权利,父母合意价卖其未成年之亲生子女与人为养子女等情事,除有妨害自由或妨害风化应依各本条处断外,不成立妨害家庭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