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7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8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8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7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之财产如已被没收拨作公用,或拨给其他机关应用有年,并经改造者,即可认为已经处分,至乙之财产没收后纵已定期租赁与人,且由承租人将其建筑物改造,其财产仍应发还,但乙应承受原租赁契约上出租人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