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7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7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7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3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6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系以限制上诉为原则,惟例外以特许之权付之原法院,其特许之声请,既经原法院驳回,当然不得声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