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6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6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6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3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58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4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第九百二十四条所谓取得典物所有权者,应视同绝卖不许找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