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6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6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6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2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5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务员侵占公务上管有物多次,无论其逐月侵占或遇机侵占,如系出于概括之犯意,应以连续侵占论罪。至事后因希图掩饰,复犯伪造文书、印文各罪,系另一犯意,与侵占罪并无方法结果之关系,应依刑法第七十条并合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