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5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5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5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2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5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诉讼法第四三三条但书所谓其他必要者,本属抽象之规定,应由原法院斟酌定之,不能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