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5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5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5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2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47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58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于租赁定有期限者,不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