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4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4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4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4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私人企业所雇用之巡查、更夫、杂役等,依工会法施行法第六条之规定,得依工会法加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