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3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3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3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2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乡镇监察委员会对调解委员,乙依乡镇自治施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行使监察职权时,如监察委员甲与乙为同居家属,自在应行回避之列,惟同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关于监察委员补之规定,系以缺额为限,观同法第五十七条(继满原任所馀任期)一语,其义自明,上述情形,仅因回避临时缺席,自属不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