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凡未经专设办理初级案件检察官之地方法院,应以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为上级,其已经专设者,应以该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为上级。

  (二)得用书面审查。

  (三)告诉人对于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驳回声请再议之处分不服时,得再向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声请再议,至管辖该案之终审法院首席检察官而止,其不服续行侦查之不起诉处分,仍得声请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