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0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0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0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0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大赦条例所谓最重本刑,系指法定之最重本刑而言,甲、乙两罪,法定最重本刑既均七年未满,应按照大赦条例第二条后段减刑二分之一,其所定执行刑是否在七年以上,自可不问。

  (二)并合论罪中之甲罪判处徒刑二年,其法定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如犯罪在本年三月五日以前,则依大赦条例第一条应予赦免,剩馀乙罪判处徒刑四年,其法定最重本刑既为七年未满,即应减刑二分之一,为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