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9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9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9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0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9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前犯不同一之并合罪,经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犯之罪,有与前犯为同一或第六十六条第二项所列同款之罪一次者,自应依同项规定加重本刑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