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6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6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6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62 页

相关法条: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第 8 条 ( 20.01.24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第八条所称依当时之法律无其他继承人者,系指依当时之法律无其他可继之人而言,不以已有继承身分之事实为限,盖民法继承编虽不规定宗祧继承,而继承开始在该编施行前者,依该编施行法第一条既以不适用该编规定为原则,而依其当时之法律继承宗祧之人,即得继承财产,故继承开始苟在该编施行前而被继承人又无直系血亲卑属者,如依当时法律有继承权之人出而告争,不论其起诉在该编施行之前后,均依其当时之法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