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5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5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5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5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五条所称非经登记云者,即非经登记完毕之谓,仅着手登记而未完毕不生何效力,以诈欺或强迫妨碍登记者,仅实施诈欺或强迫人不得主张登记之欠缺,其他一般善意第三人得为登记欠缺之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