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5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5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5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57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40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已嫁女子死亡时,依法尚无继承财产权,则继承开始时之法律虽许女子有继承权,而已死亡之女子究无从享受此权利,其直系卑属,自不得主张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