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4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4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5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54 页

相关法条:民法总则施行法 第 1 条 ( 18.09.24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总则施行前宣告准禁治产者,依该施行法第一条规定,其宣告效力应仍存续,若在未撤销宣告以前其行为能力不能谓已当然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