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4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4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4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5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设特种刑事临时法庭省分之县司法公署,所判决之反革命案件,如果确定后,具备再审原因,参照取消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办法第一条及第三条之趣旨,应依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管辖之原则,由该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为管辖再审之机关,至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七条所称之临时法庭,以在剿匪区域内者为限,不得与各县司法公署同视,尤与此类案件之再审管辖权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