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0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0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1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3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1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工会联合会之范围,虽无明文限制,而因准用本法关于工会之规定,自仍依本法施行法第八条第一项后段所载以省政府所管辖之区域为范围,在此管辖区域范围内,凡属同一产业或职业之工会,不问县与县间或县与市间,如数在两个以上以至若干市县之工会,均得组织联合会,至组织之程序,自应依工会法关于呈准主管官署各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