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8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8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8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8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呈情形如保状曾捏用他人名义,并伪造商号图章,显系以伪造文书、印章之手段达其图利犯人隐避之目的,应依刑法第七十四条处断,其图利犯人隐避之部分,虽因乙与甲为同胞弟兄,应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免除其刑,而其伪造文书、印章之部分,如果具备损害条件,自可依法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