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8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8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8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8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撤回上诉应于裁判前为之,自诉案件自诉人对于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经第三审判决发回更审后,声请撤回上诉,自为法所不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