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7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7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7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8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诉讼当事人声请移转管辖,经裁定驳回后提出相当证据,证明原法院审判确有不公平之虞,或于驳回后另以他种特别情形恐审判有不公平之虞,再行声请移转管辖,又或因前之声请不合程序,于驳回后另行补正其程序,再向法院声请移转管辖,于法均应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