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6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6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6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7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已有配偶而又与人举行相当之结婚仪式,无论后娶者实际上是否为妾之待遇,均应成立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