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3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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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33号解释→ |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2月3日 |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39 页 | |
初判判决主文,未就被告羁押日数谕知折抵,亦未记明不予折抵之理由,覆判审如认其罪刑并无出入,应核准者,得于核准判决内加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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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2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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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判判决主文,未就被告羁押日数谕知折抵,亦未记明不予折抵之理由,覆判审如认其罪刑并无出入,应核准者,得于核准判决内加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