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3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3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3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2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3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初判判决主文,未就被告羁押日数谕知折抵,亦未记明不予折抵之理由,覆判审如认其罪刑并无出入,应核准者,得于核准判决内加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