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6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6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6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8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满二十岁之妇女,既因结婚而取得行为能力,即使妇女尚有翁姑,和诱之者亦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