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5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6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6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7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28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丙与甲之子虽未成婚,甲子死后,丙既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与甲同居一家,自为甲之家属,甲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令其脱离关系,丙既系无夫之妇女,其犯奸罪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