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5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5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5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7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于再审期限内提起再审之诉,因管辖错误被驳斥者,依现尚沿用之民事诉讼条例第五七三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应自驳斥判决送达时起十日内再向管辖法院提起,若当事人原于期限内向管辖法院提起再审之诉,虽因管辖法院误将诉状转送非专属管辖之法院受理,而既由该法院因管辖错误予以驳斥,则该再审之诉,自仍系属于该管辖法院,当事人自得随时向管辖法院请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