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5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5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5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6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按注册条例第十条内载,如有违背本条例不依限呈请注册者,准用旧制罚则之规定,依此规定,则与公司设立非经注册后不得对抗第三者,其效果显然不同,故凡遵公司条例向前政府注册之股份有限公司,未遵新章呈验执照或更新注册程序,仅应受官厅之处罚,至云执照无效,亦不过谓公司不得以原领执照拒绝注册,并非谓原得对抗第三人之法人资格即因之而丧失,其宣告破产时,自应依公司条例股份有限公司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