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4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4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4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6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会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得组织常务委员会,惟依商会法第十八条、商会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常务委员非必在三人以上,其不满三人者自无所谓常务委员会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