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3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3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3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5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自诉人传唤未到,经第一审视同撤销,谕知不受理之判决,自诉人上诉于第二审并提出不到之理由,经第二审认为正当者,则其不到即非无正当理由,自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撤销原判决,发回原第一审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