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2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2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2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51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46 条 ( 19.12.26 )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第 3、4 条 ( 20.01.24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已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系指请求重行分析者而言,其他继承人仅一人时无所谓已经分析,当与其他继承人有数人而未经分析者同论,不在同条项规定之列,惟在民法继承编施行后,请求回复继承者,应分别情形,适用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第三条、第四条及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