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9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9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9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2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诉讼程序之中止,民事诉讼律(或诉讼条例)既有规定,若不合于规定之条件,自不得率行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