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8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8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9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17 页

相关法条:票据法 第 8 条 ( 18.10.3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此项期票,其性质既与本票相同,应视为本票,惟应依票据法施行法第一条规定分别办理。

  (二)期票形式,虽无受款人之姓名或商号、付款地、发票地、到期日等记载,依票据法第八条但书规定,得适用同法第一百十七条第二、三、四、五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