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5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5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字第45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6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8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案经判决确定,自应由该管法院受理,照原判决执行。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