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5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5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5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8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不动产登记虽属非讼事件之一种,但部定非讼事件征收费用暂行规则,系一般之非讼事件之规定,至不动产登记条例内关于登记费一章,则系专就登记之事项(即非讼事件中之一特种事件)特为规定,登记费自不因该规则之施行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