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4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4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4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68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90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未满二十岁者为未成年人,其结婚须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倘未经同意其已缔结之婚姻,得由法定代理人请求撤销,至应否处以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或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罪,当以结婚时有无诈术及和诱、略诱情形为断。

声请书

  附浙江高等法院原代电

  南京司法院院长钧鉴。案据馀杭县县长郑师泉有代电称。查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妇女运动议决。男女结婚、离婚绝对自由。但未明定男女结婚、离婚时之年龄。如遇未满二十岁之男女。不得其父母之同意。自由与他人结婚。经其父母告诉。其已缔结之婚姻。是否认为无效。其男女可否处以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或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罪。颇滋疑义。悬案待决。恳予解答。俾有遵循等情。据此。案关法律疑义。理合电请迅赐解释。以便饬遵。浙江高等法院院长殷汝熊叩陷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