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3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3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3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6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73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查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施行后,定有典当期间之典产,届满十年业主不赎,该办法既定明听凭典主过户投税,典主自得迳以典契声请为移转所有权之登记,惟在过户投税之先,应催告业主回赎,业主于过户投税后仍得告找作绝 (参照字第九号第五三号解释) 。

  (二)田房押款合同,为当事人间订立之契约,依公式所定之第五款,于受通知后逾期未归款,得将抵押物自由变卖,两造当事人均无异议,自应依约办理,苟有争执或无人承买抵押物,应依督促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