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1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2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2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4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反革命案件得因党部之声请付陪审评议者,以基于事实问题为理由,提起上诉后,经上诉审法院发回或发交更审时为限。

  (二)陪审团评议后,将评议之结果当庭答复时,审判长应命被告到庭,但被告或辩护人如声明异议,应以陪审团之答复与提出公判庭之证据显不相符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