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告诉乃论之罪,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被害人虽得自向该管法院起诉,但依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该条规定于直系亲属配偶或同财共居亲属之间不适用之,遇有此类案件发生,应由被害人向检察官告诉,依公诉程序办理,不适用自诉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