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9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9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2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盗匪案件在刑法施行前依刑律已经过公诉权之时效者,其起诉权即归消灭,不因刑法之施行而复活, (参照院字第二十七号第二十八号第二百零四号解释) ,修正盗匪案件适用法律暂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条,系就法律变更后,定应适用何法处断之标准,与本问题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