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8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8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呈所称情形,被继承人虽在该省隶属国民政府以前死亡,而隶属国民政府时尚无继承取得遗产之人,则被继承人之亲生女及嗣子,均得享有财产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