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8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8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乙经管收日久,依管收民事被告人规则第九条不得继续管收,甲既被传不到,祇可作为案悬待讯。

  (二)立案改嫁,现无此项程序法之规定,自不得以裁决准许。

  (三)依该省适用之民事诉讼条例,如经公示送达后而被告仍不到者,依到场当事人之声请,得由一造辩论而为判决。